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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06

一、继承权概念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就是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
一、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继承权的放弃
又称为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三、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继承权的丧失,又 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page]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四、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定继承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最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第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 定的。
第四,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page]
(一)配偶
(二)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养子女是指因收关系的成立而为收养人所收养的子女。养子女为养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其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被收养人即使对生父母扶养较多,也只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继子女,依《继承法》规定,只有与被继承人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继子女不论其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均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依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三、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及顺序
1、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条件:一是丧偶;二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否与之共同生活,是否再婚,在所不问。
2、符合继承条件的儿媳、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儿媳、女婿继承遗产后,不影响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四、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妇称为被代位人或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人或代位继承人。
(二)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第二,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三,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第四,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五、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page]
转继承的发生或成立须具务以下条件:第一,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第二,须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根本区别:
第一,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第二,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第三,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适当均等
(二)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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